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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梅山高级中学章程(修订稿)

作者:王文通  发布时间:2014/12/22 13:44:47  点击数:1418

南京市梅山高级中学章程

(修订稿)

(2012年3月29日经梅山高中第二届教代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实行依法治校,规范行风建设,建立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保证学校稳定、持续、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教委颁布的《中小学管理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校名称是:“南京市梅山高级中学”。英语表述为:“Nanjing Meishan Senior High School”。 学校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

第三条、学校隶属南京市雨花台区教育局,是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制三年。

第四条、学校办学理念:以学生发展为本,全面实施以德育为核心、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的素质教育,注重分层教育和校园文化建设,让学生能和谐、健康、个性地成长,为不同潜质的学生终身发展奠基。

第五条、学校校训:“厚德、博识、弘志、笃行”。校风:“文明、团结、好学、上进”。教风:“爱生、敬业、严谨、创新”。学风:“勤奋、踏实、博学、进取”。

第六条、学校建校纪念日为八月二十六日。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七条、学校实行“一主两翼”(校长负责制、教代会、校务委员会)的现代学校制度。校长是学校行政总负责人、学校的法人代表。校长在上级党委和行政部门领导下,在党支部的监督下,对外代表学校处理事务,对内主持学校工作,对学校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第八条、校长的职责:

1、校长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依靠教职工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努力为国家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加强教师政治学习,督促教师钻研业务,组织对教职工进行考核,实施奖惩,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努力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3、校长根据责任目标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批各处、室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及时总结。制定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办学行为,培养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完成工作目标任务。

4、坚持把德育工作放在学校工作的首位,加强对学校德育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保证教学计划严格贯彻执行,重视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抓好后勤、体育、卫生、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和安全教育等各项工作。

5、领导教职工的聘任和职称的评定工作,负责劳动、人事、分配制度的实施和改革。改革方案和措施在征求学校党组织的意见后,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6、校长用人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按照相关程序,在党组织监督下,校长负责学校中层干部的任免,决定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备课组长和班主任的人事安排。按照有关规定,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对不胜任本职工作以及拒绝接受工作安排的教职工,按有关规定予以解聘或辞退。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调动本校教职工的工作岗位,决定校外人员的借用、聘用和解聘。

7、校长要支持校务委员会、教代会和工会行使职权,鼓励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充分发挥其民主监督的作用。支持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关心学生和教职工的生活,积极争取社会力量参与办学,逐步改善办学条件,努力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8、主持校务会议和行政会议,听取各部门情况汇报,指导各部门改进工作,部署、协调学校各方面工作,研究决定学校的重大事情。定期向上级部门请示、汇报工作。

9、校长应积极与党支部合作,主动接受党组织的监督,搞好领导班子的和谐、团结和协作。

第九条、学校职能部门:

学校设副校长1-2人。副校长受校长委托分管学校某方面的行政工作。学校设校务办公室、政教处、教导处、教科研室、总务处等职能部门,是学校管理的日常执行机构。学校职能处室设正副主任1-2名。在分管校长领导和指导下,办公室主任负责学校日常行政事务,政教处主任负责学校的德育工作,教导处负责学校的教学工作,教科研室主任负责教育科研工作,总务处主任负责后勤工作。

第三章 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学校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对学校教育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其在学校的主要职能包括:

1、党支部书记在上级党委和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全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参与讨论、研究、决定学校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党支部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作用。

2、积极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在学校的全面贯彻执行,保证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在学校的贯彻落实。

3、研究制定学校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组织好教职工的政治学习,掌握教职工的思想动态,抓好教职工的思想教育,培养骨干,抓好典型,表扬先进,带动后进,深入细致地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4、制定党支部工作计划,定期召开党支部会议,定期上好党课,组织落实好党支部的各项专题活动,集中精力抓好党支部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抓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当好班长,建设一个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群众、勤政廉洁、团结战斗的领导班子。认真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础知识和党内有关文件,加强党员自身修养,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5、认真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广泛听取党员同志和普通群众的意见,不断加强对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工作,积极慎重地做好党员的发展工作。

6、做好干部的培养、教育、考查工作,按照党的德才标准和四化方针,协助校长做好学校的中层干部的聘任工作。

7、管理好学校的人事工作,指导、督促有关人员按党的政策,恰当地处理好学校人事问题。

8、加强与民主党派的联系、协商工作,加强对民主党派的领导,做好统战工作,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积极作用。

9、加强对教代会、工会、共青团工作的领导,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的积极作用。

10、全力支持校长行使职权,带领、组织党员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中起模范带头作用。争创优胜党支部。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实行校务公开的基本途径。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校长述职报告,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改革方案、财政预决算、重要规章制度等并作出相应决议。

2、讨论教职工奖惩办法、教学成果奖、课时津贴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

3、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4、参与评议考核学校干部。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负责行使教代会职权。

第十二条、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工作的审议机构,校务委员会委员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家长和社会代表等人员组成。校长任主任委员,主持召开校务委员会会议。

校务委员会的工作内容主要有:

1、对学校重要工作的方案、发展规划、学校章程的修订以及学年工作意见等进行论证。

2、对学校重大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建议或初步方案。

3、反映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帮助学校更好地改进工作。

4、校长提请讨论、论证的其他问题。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内容为:

学校办学目标、发展规划、社会承诺、收费项目、主要领导及分工、监督投诉电话与网址、重大改革方案、学校财务收支、教师职称、评先评优、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等与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改革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和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及热点问题。校务公开的形式主要有:教代会、校务会、家长会、家委会、校务公示栏、电子大屏幕和学校网页。

第十四条 学校自觉接受社会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设立校长接待日和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规范管理行为。

四、人事安全宣传管理

第十五条、校长、副校长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按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依法任免。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十六条、校务办公室、政教处、教导处、教科研室、总务处正副职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校长任免,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班主任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分管副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校长聘任。

第十八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书制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逐步实行评、聘分开。

第十九条、学校实行聘任合同制、岗位责任制、结构工资制和年度考核制度。教职工一经签约,应执行学校的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学校制定培训规划,根据学校工作需要,有步骤地对教职工进行各种形式的思想政治和业务技能培训。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必须严格履行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会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学校每学年对全校干部、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过程充分听取本人、其他教职工以及学生的意见,做到客观、公正、准确。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在工资、政策性津贴、医疗、退休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因工作需要参加的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培训进修。

第二十三条、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对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师生服务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学校鼓励特级教师退休后,继续在教育教学,特别是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作用。他们的工作条件、福利待遇,将优先予以考虑。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违法、违纪、违章的教职工依法、按章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完善安全工作机制,积极开展法制安全教育,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定期组织疏散演练和安全检查, 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学校师生和财产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做好宣传工作,及时宣传学校的办学成果、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增强师生的集体荣誉感,提高学校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五章 教育教学科研管理

第二十八条、认真贯彻德育大纲,坚持育人为本,发挥学生主体作用,不断加强改进德育工作。

1、通过教学、活动、劳动、社会实践等渠道和方式,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民主法制、社会公德、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以及心理健康等方面教育,使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2、加强以班主任为核心的德育队伍建设。健全和完善德育工作机构、德育工作队伍和德育工作网络。建立和执行德育工作检查、评比和奖励制度。

3、定期召开家长会,举办家长学校,发挥家长委员会作用,积极建立校外教育基地,开展学工、学农、学军等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三结合的教育体制。

4、共青团受学校党组织领导,是学生自我教育的主阵地,要充分发挥学生群体组织优势,通过开展健康有益、生动活泼、符合学生身心健康特点的活动,落实德育的各项要求。

5、学校设立心理咨询室,开展积极有效的集体辅导和个别咨询活动,促进学生形成健全的人格、健康的心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更新教育观念,在加强教学常规管理的同时,大力改革教学,全面推进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素质教育。

1、学校按照国家编制的课程标准、教学计划和教材实施教学。建立以分管教学副校长为领导的,通过教导处指导教研组、备课组和教师工作的教学管理体系。

2、教研组要认真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贯彻落实学校教学计划,完成学校各项教学和科研任务;备课组要认真开展集体备课活动,统一教学要求、教学内容、教学进度和作业布置;教师要严格执行学校制订的《教师岗位职责》,认真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和教学质量监控等工作。

3、建立和健全对教师教学质量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估制度。运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学生评价、家长评价等方式,组织教学质量的评估活动。

4、学校设立信息中心,信息中心主任由教导处副主任兼任。信息中心统筹学校信息资源系统的建设与维护,负责与学校信息化建设相关的信息技术培训。

5、保健室要健全学校的疾病防控网络和责任体系,完善卫生督查评比制度,加强卫生宣传和管理,定期进行师生身体检查,努力创建安全卫生的校园环境。

第三十条、学校坚持以教科研为先导的思想,积极引导教师强化自我发展意识,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和成功经验,遵循教学规律进行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

l、抓好学校教育科学研究的普及和指导工作,定期组织教育科学研究的理论学习、学术报告、信息交流等活动,营造科研氛围,培训科研骨干。

2、制定并实施学校教育科学研究课题规划、计划。做好教育科研课题的申报、论证、审批及其成果的应用等组织工作。

3、推广教育实验成果,编辑论文专集。鼓励教师撰写教育教学论文,组织教师参加各级各类教育科研论文大赛。

第三十一条、认真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重视艺术、国防、科技教育。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增强学生自我锻炼的意识、自觉审美的情趣,使课内、课外有机结合,使普及和提高相得益彰,增强学生国防知识、科学素养,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断提高校园文明程度。

第六章 财务后勤管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坚持财务后勤工作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坚持其教育性原则和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学校的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出售。

第三十四条、严格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转让、报废等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五条、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费。学期末向学生提供结算清单。

第三十六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实行月报表制度,做到收支帐目清楚,随时接受检查和审计;每年向教代会报告学校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七条、加强公费医疗、计划生育、学生食堂及学校卫生长效管理;有计划、合理地进行校园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三十八条、加强校园常规管理,创建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美化、文化的文明校园。

第七章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参加业务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5、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6、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7、认为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侵犯教师合法权益或者对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提出校内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第四十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章程及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损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判和抵制有损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八章 学生及家长的权益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本校学生享有下列合法权益:

1、接受平等教育。教育中出现不平等和不公平的现象,被教育者有权利向校方提出意见和申诉。

2、参与学校管理。在校方的组织下,学生有权评议学校和教师的工作。

3、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4、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上,获得教师的公正评价。完成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益。

第四十二条、本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学生行为准则》。

2、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关心班级,自信、自律、自立、自强,做文明人。

4、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能力,勇于创新,完成学业。

5、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添光彩。

第四十三条、本校学生家长的权利:

1、家长有权了解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执行教育法规的情况,了解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和工作目标。

2、学校、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存在不公平的现象,家长可通过正当途径直接向校方提出意见,共同商量,合理解决。

3、家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管理工作可提合理化建议,并了解建议的落实和实施情况。

4、对学校的校风、教风、学风及收费等方面的工作家长可依法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本校学生家长的义务:

1、家长应主动配合校方的教育教学工作,确保子女完成高中阶段规定的学业任务,成为合格的高中毕业生。

2、家长要积极参加家长会,不定期进行校访,加强与班主任、任课教师的联系,了解子女在校表现和学习情况。

3、学生离校期间,家长要在政治思想、学习、交友方面关心子女。家长要和睦相处,保证学生有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氛围。

4、家长应主动为学校的公益建设和事业发展出谋献策,并在精神上和物力上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支持。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雨花台区教育局核准。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需要修改,应提交校务会审议并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报雨花台区教育局核准。

第四十七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原定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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