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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的通知

作者:王文通  发布时间:2013/11/11 14:28:56  点击数:856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办〔2013〕60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上海市普通高中 学业水平考试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切实提高高中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探索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为基础的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经研究决定,对自2009学年起试行的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进行调整完善。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是对高中学生学业进行终结性评价的重要方式,是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对本市高中教育教学质量统一检测与导向的功能,是深化高校自主招生、推动招生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 调整完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旨在进一步提高高中教育教学质量,促进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升,同时进一步加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在高中毕业和高校自主招生中的应用。 二、调整内容 (一)调整部分科目考试的时间和内容 高三年级语文、数学、外语和思想政治4门科目的考试时间调整至高三年级第一学期期末,考试内容限定在课程标准规定的高中前5个学期基础型课程内容范围之内。 上述4门科目高三年级第二学期课程内容由各高中学校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和本市高中课程计划实施教学,并在5月底前自行组织考试。 语文、数学2门科目增加附加题,每门附加题考试时间约40分钟。附加题考试范围限定在课程标准规定的高中前5个学期基础型和拓展型课程内容范围之内,供部分高三学生选考。附加题考试成绩不计入相关科目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之中,也不记入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单,为参与“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的高校(以下简称“试点高校”)和“深化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验”的高校(以下简称“试验高校”)开展自主招生,提供更加丰富的考生学业信息。 该项调整从2012学年的高一年级开始执行。 (二)调整考试成绩认定方式 1.笔试科目成绩 所有笔试科目成绩采用等第制,分为A、B、C、D、F五个等第,其中F等第为不合格,A等第约占20%,B等第约占30%,C等第约占25%。合格分数线以卷面成绩的标准分值划定。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某科目考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可以在获得成绩后2年内参加该科目的补考,补考仅限一次。补考与每年度该科目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同时进行。补考成绩分为合格(D等第)、不合格(F等第)。 2.非笔试科目成绩 信息科技(上机操作考试)和物理、化学、生命科学技能操作测试成绩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合格的考生可在获得成绩后2年内申请参加该项测试的补考,补考仅限一次。补考与每年度该项测试同时进行。补考成绩分为合格、不合格。 该项调整从2013学年的高一年级开始执行。 三、考试成绩的应用 (一)作为高中学生毕业的重要依据 高中学生必须参加所有科目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经我委认定的国际课程班学生等另行规定。 高一年级地理和信息科技,高二年级历史、物理、化学和生命科学6门科目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作为相应科目高中毕业考试成绩。高三年级语文、数学、外语和思想政治4门科目高中毕业考试成绩由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与高三第二学期学校组织的考试成绩按一定权重折算而成。高中学校根据本市高中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分别准予学生毕业、结业或肄业。 (二)作为高中教学质量监测的重要手段 积极发挥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检测和诊断功能,把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作为本市高中教学质量监测和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加强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结果的分析研究,促进高中教学质量的不断提升。 (三)作为高校招生的重要参考依据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在高校招生中的应用根据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进程逐步推进。 1.进一步深化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在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中的应用。在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过程中,把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高校自主进行的技能测试或特色面试结果作为高校自主招收录取应届高中毕业生的依据,并逐年扩大相应的招生计划。 2.积极推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在试点高校和试验高校中的应用。推动试点高校和试验高校以培养拔尖创新人才为目标,在自主招生过程中,结合本校相关学科、专业特色及培养要求,把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关科目成绩和附加题成绩作为学校自主招生初试的依据。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13年9月3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9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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