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校园足球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苏建平 发布时间:2018/11/16 14:42:05 点击数:45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校园足球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不断提升我市青少年校园足球水平,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在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用于南京市校园足球项目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完成各级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当年交办的校园足球重点工作任务和相关考核指标,推进全市校园足球工作深入开展。引导各区进一步加大和统筹区域内学校校园足球相关配套经费投入,建立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第三条 每年初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制定当年《南京市青少年校园足球年度工作计划》,合理计划安排各项经费,完备经费的申报、安排和使用程序,按照预算管理办法,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支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使用原则。
第四条 开展校园足球项目建设所需经费,实行市、区分级承担机制。
第二章 使用范围、分配
第五条 校园足球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1、用于南京市“市长杯”校园足球联赛开闭幕式、市级比赛阶段比赛支出。包括开闭幕式相关费用、裁判员和工作人员费用、奖牌奖杯证书制作、比赛用球、比赛服装等支出50万;
2、用于南京市校园足球班级联赛比赛支出。包括开闭幕式相关费用、裁判员和工作人员费用、奖牌奖杯证书制作、比赛用球、比赛服装等支出20万;
3、用于市校足办为推进校园足球发展举办的全市性校园足球活动,如教育教学评选、幼儿足球嘉年华、特色学校嘉年华、特色学校骨干教师应急救护培训、裁判员培训、教练员培训、通讯员培训、管理干部研训等80万;
4、南京市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年度考核奖补725万,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6万元(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5、足球师资队伍建设及国际国内交流:用于市校足办统一组织参加的全国、省、市校园足球教师专项培训和学生足球夏令营、冬令营、观摩学习等国际国内交流等方面支出55万;
6、教育部、省教育厅重点工作配套经费43万;
7、用于提升校园足球运动风险防控管理。完善保险机制,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提升校园足球安全保障水平93万;
8、用于南京校园足球网站、系统建设维护及相关宣传35万;
9、用于南京市幼儿足球启蒙试点工作74万;
10、用于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试点区考核奖补20万;
11、用于其他校园足球活动5万。
第六条 学校足球场地维护、外聘教练、日常训练,所需经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七条 市级经费重点支持校园足球特色学校文化建设、活动普及和参与各级联赛。特色学校需在当年内完成使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用于学校开展校园足球文化建设、校本课程研发;
2、用于组织学生开展班级和校际间的足球比赛和活动;
3、用于组织学生参加省、市、区各级校园足球联赛;
4、用于购置足球教学、训练等相关书籍、器材设施;
5、用于组织教师、学生参加教练员、裁判员、通讯员等相关培训;
6、用于支出教师、学生参加训练、比赛所需服装、餐饮、租车等费用;
7、对获得市级以上校园足球专项表彰的教师进行表彰奖励;
8、购买师生校园足球专项保险;
9、用于组织师生参加全国、省校园足球夏令营、冬令营活动。
10、其他校园足球教育教学活动;
第八条 参照《南京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学校组织教师培训、外聘专家补助标准如下:
(1)培训费标准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费和讲课费 |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 合计 |
160 | 100 | 90 | 50 | 400 |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结算报销。
(2)外聘专家参照以下执行标准(税后):
标准上限为: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800元;
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1500元;
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2000元。
第三章 项目经费构成和下达
第九条 活动及重点任务配套经费采取委托制,达到一定金额的项目按照财务规定采用招标或单一来源采购形式;考核奖补经费依据相关考核标准评定后下达。
第十条 市教育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对全年校园足球相关项目进行梳理,并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和财力状况,拟定资金安排年度计划,商市财政局后下达。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经费使用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尽快组织项目的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招投标管理规定,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
第十二条 市教育局、财政局将适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发放本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制度的在编人员福利、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各资金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教育、财政以及纪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经费的,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教育局将按照有关规定收回或停止拨付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取消该单位今后的申请资格:(一)自资金到位之后挪为它用的;(二)无故不按计划和要求执行的;(三)资金未发挥效益的;(四)未按照规定时间上报绩效考核表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教育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