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管理办法
作者:王文通 发布时间:2015/5/15 15:37:43 点击数:1532
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稿2015.5.7)
根据《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沪教委基〔2015〕30号),结合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为科学实施市、区县和高中学校三级管理制度,规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的录入和使用,保障信息的真实性,特制订本办法。
一、市级管理
(一)组织管理
1.市教委成立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综评领导小组),主要由德育处、基础教育处、体卫艺科处、学生处、市电教馆、市教科院、市教委教研室、市教育考试院、市校外联办等部门(单位)组成,市教委分管副主任任组长。市综评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落实全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日常事务由基础教育处牵头协调。
2.市综评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例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听取各有关部门(单位)推进综合素质评价的有关工作情况。根据工作需要,还可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3.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管理《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纪实报告》(以下简称《纪实报告》)的相关信息记录工作。基础教育处负责“修习课程与学业成绩”、“研究性学习专题报告”以及“学校特色指标”记录的管理;德育处牵头负责“品德发展与公民素养”记录的管理;体卫艺科处牵头负责“身心健康与艺术素养”以及“参加科技活动、取得创造发明、专利情况”记录的管理;学生处负责高校使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的管理。
(二)主要任务
1.指导区县
市教委负责对区县教育局和直属高中学校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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